醫療廢物處置,是將醫療廢物焚燒達到減少數量、縮小體積、減少或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物按照相關國家規定進行焚燒或填理的活動。
相關的標準要求、資質要求、注意事項如下:
標準要求:
1.選址要求
1.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不應位于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1.2 在對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處理處置單位內各單元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
2. 技術要求
2.1 廢物的要求
2.1.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可接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醫療廢物,具體接收范圍應根據處理處置設施技術適用性進行確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可由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2.1.2 采用消毒處理設施處理的醫療廢物應破碎毀型;消毒處理殘渣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時應滿足規定的入爐廢物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時應滿足規定的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
2.2 收集、運輸要求
2.2.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應根據自身的處理處置方式,提出相應的收集要求,不能接收未滿足要求的醫療廢物。
2.2.2 對于消毒處理設施,廢棄的銳器應分開包裝;對于有就地消毒要求的廢物,應就地消毒后進行收集。
2.2.3 運輸車輛應符合要求,且應安裝實時定位裝置;運輸車輛行駛時應鎖閉車廂門,避免醫療廢物丟失、遺撒。
2.2.4 運輸車輛及周轉箱應每天進行清洗消毒;周轉箱清洗消毒應選用自動化程度高的設備設施。
2.3 貯存要求
2.3.1 處理處置設施接收的醫療廢物若不能立即處置,應將盛裝醫療廢物的周轉箱置于貯存庫房內暫時貯存。
2.3.2 貯存庫房應具備制冷功能和良好的防滲性能,且應易于清洗和消毒。
2.3.3 貯存溫度≥5℃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4 h;貯存溫度<5℃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72 h;偏遠地區在做好消毒措施后,可適當延長貯存時間,但最長貯存時間不應超過144 h。
資質要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2. 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3. 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4. 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注意事項:
1.嚴格醫療廢物管理
(1)強化醫療廢物源頭稱重,確?!安环Q重、不交接、不入庫”,確?!胺Q重多少、交接多少、出庫多少”。
(2)醫療廢物中含有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醫療衛生機構應指定專人在產生地點經壓力蒸汽或用化學消毒劑處理后,再按感染性廢物進行收集處理。
(3)化學性醫療廢物應單獨放置于專有的包裝容器內,禁止混入到其他醫療廢物中,并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統一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和易燃、 易爆化學性廢物除外)。
(4)繼續規范醫療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管理,嚴禁醫療廢物露天存放。
2.資料保存不少于3年
醫療衛生機構應依法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醫療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和處置等情況,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并做好交接登記,資料保存不少于3年。
3.主要涉及的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1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2013
《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試行)》GB 19218-2003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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